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0 11:30|栏目: 安全要闻 |浏览次数: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应急发〔2026〕15 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应急发〔2026〕15 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放管服”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省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并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安全分级审查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事项

(一)非煤矿山

1.年产100万吨及以下且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以下的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包括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矿山及饰面石材矿山)。

2.地热、卤水(岩盐)、矿泉水等资源开采企业。

3.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

以上不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中央管理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中第2828项“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类生产企业。

2.氢气、氧气、氮气、二氧化碳及惰性气体和甲烷、乙烷、丙烷、乙炔等工业气体类生产企业。

3.松香类生产企业。

4.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通过物理方式进行混配、提纯的生产企业,如农药、醇基燃料、固体酒精、电子化学品等。

5.生产化肥副产品或中间产品为盐酸、硫酸、磷酸和氟硅酸、氟硅酸盐的企业。

以上不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涉及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三)石油天然气企业(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

以上不含中央管理企业。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查事项

(一)省应急管理厅审查项目

1.非煤矿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项目: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设计年产100万吨以上1000万吨以下或者设计最终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200米以下的露天矿山(含排土场);饰面石材矿山建设项目。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不含钻井水溶开采和矿泉水等开采)。

(3)尾矿库建设项目(符合简易闭库程序项目除外)。

(4)坑探工程(含生产探矿)。

2.危险化学品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生产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

(3)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五类高危工艺建设项目。

(4)生产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氯酸钾、氯酸钠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建设项目。

(5)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的建设项目。

3.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

4.金属冶炼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5.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

6.跨市级(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7.应急管理部委托的建设项目。

(二)市级(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审查项目

1.除应急部和省厅负责审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除应急部和省厅负责审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建设项目。

4.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省厅委托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审查项目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2.市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审批质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不得降低安全准入门槛,不得以备案、登记、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前置条件。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实质性审查,需现场核查的必须赴现场核查,确保许可事项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

(二)严守廉洁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杜绝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过程中吃拿卡要、暗箱操作、违规干预及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在许可受理、审查、核查、决定等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委托监管。各地承担委托事项的全过程管理责任,包括受理、审查、制证、送达、归档等所有环节,确保审批流程闭环管理、有迹可循。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法将本级负责的许可事项委托县级有关部门实施,但不得将省级委托事项再次进行委托。

(四)规范证照管理,严格操作程序。各地定期向省厅申领空白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分类登记编号,建立使用、遗失、损坏等详细台账,严禁挪用、乱用。委托颁发的许可证统一使用电子印章,经省厅行政审批处登记后,使用电子签字模板和应急管理部证件底板套打,许可证编号由省厅统一配号。

(五)强化系统运行,做好沟通衔接。省厅统一开发的全省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使用系统,确保所有许可事项网上运行;各地遇有重大、疑难或法律适用不明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越权处理。省厅将对各地行政许可工作开展抽查检查。

本通知规定的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和建设项目分级审查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已受理事项由原实施机关依法审查办结。本通知中分级审查、委托事项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规章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级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应急发〔2023〕20号)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鄂应急发〔2023〕2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9月8日